合格投資者認定
《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“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,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,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。” 深圳中和陽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遵照《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》和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規定,僅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宣傳推介相關私募投資基金產品。
根據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規定,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,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:
(一)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機構;
(二)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。
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份額、資產管理計劃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信托計劃、保險產品、期貨權益等。
此外,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:
(一)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、慈善基金;
(二)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;
(三)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;
(四)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。
如果您接受此認定,即表明您已承諾符合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中的合格投資者標準,是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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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有風險,理財需謹慎